

本文属于机器翻译版本。若本译文内容与英语原文存在差异，则一律以英文原文为准。

# ISV 和多品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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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代表其他品牌发送消息的独立软件供应商 (ISV) 或平台，则需遵守其他要求。

## 品牌联系人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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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联系人必须代表**实际的品牌所有者**，而不是代表其发送的 ISV。品牌联系人电子邮件必须使用终端品牌的域名。

**优先顺序：**

1. **首选：** End-brand自己的域名（例如，name@yourbrand.com）

1. **政府品牌可接受：**官方上级机构域名（例如，如果品牌是政府项目，则上级部门的域名是可以接受的）

1. **不够：** ISV/vendor域名 — 除非终端品牌网站上有可公开验证的参考文献，或者隐私政策明确授权独立软件供应商充当品牌联系人

**重要**  
审阅者通过检查电子邮件域名是否与注册中的品牌相关联来验证品牌联系信息。如果您是 ISV，则必须提供终端品牌组织的联系人，而不是您自己的联系人。

对于政府品牌：如果品牌是政府计划或机构，请使用官方的政府域名电子邮件。如果程序没有自己的域，则上级部门的域名是可以接受的。

## 联盟营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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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 RCS 代理必须代表一个品牌。如果您的广告系列描述暗示多个品牌将通过一个代理发送消息，则该注册将被拒绝作为联盟营销。

**合规（ISV 模式）：**“代表ExamplePlatform 发送预约提醒和服务通知 ExampleBrand。”

**Non-compliant:** “我们的平台使多个医疗保健品牌能够向其客户发送信息。” — 这描述了联盟营销（多个品牌，一个代理商）。

## ISV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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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联系人电子邮件使用**终端品牌的域名**（不是您的 ISV 域名）
+ 品牌联系人是终端品牌组织中的某人
+ 注册可以清楚地识别该代理商所代表的单一品牌
+ 广告活动描述引用的是单个品牌，而不是多个品牌
+ 如果必须使用 ISV 域名：终端品牌的网站或隐私政策中存在可公开验证的授权